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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三云与漯河市商标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朱凤岗,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孟宪忠,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凤岗,系异议人,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新,女,回族,1967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三云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商标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6月4日做出裁定,变更朱凤岗、李新为本案被执行人。于2007年9月3日做出裁定,变更孟宪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朱凤岗于2010年4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朱凤岗称,源汇区法院据以执行的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1)15号裁决书,于2008年12月22日才向朱凤岗送达,而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却是2002年。源汇区法院执行的裁决书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故无权执行。另外,该裁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源汇区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执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执行案件或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1986年孟三云、孟宪忠(系孟三云之弟)以万庄村村民占地工的名义进入漯河市商标印刷厂工作,孟三云进厂后由于身体原因办理了退休,按月从厂里领取退休金,1994年底商标印刷厂以厂里没有钱为名停发了孟三云的退休工资。孟宪忠为其姐讨要退休金未果,遂不上班,2001年漯河市商标印刷厂更换法定代表人,孟宪忠向该厂追要他及其姐孟三云的工资和退休金遭拒绝。2001年孟宪忠、孟三云向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归还孟三云从1994年以后退休工资。2、恢复孟宪忠的工作和退还孟宪忠集资款。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月21日作出源劳裁(2001)1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1、漯河市商标印刷厂给付孟三云2001年12月以前退休金22800元。2、从2002年1月起,漯河市商标印刷厂按月支付申诉人孟三云的退休工资,按最低工资240元的标准计算。3、漯河市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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