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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宣传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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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就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接受本网记者专访。两位表示,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恢复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有利于避免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长期以来,某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同时,借助“驰名商标”判断产品质量,从而进行购买选择行为的消费者不在少数。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介绍,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纠纷。但是,在现实中,某些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吴群表示,为此,《新商标法》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二是在法律中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程序和认定机关,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李志军对此详细解释:“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只有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提出依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请求保护时,商评委才能对相关案件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款进行审理,并根据在案证据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对没有依法提出认驰保护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去认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审理流程上,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且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充分交换,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最后,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案件,法律都设置了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志军表示,新《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认定是获得保护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通过上述规定,恢复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吴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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