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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状告东莞新都会旅店侵犯商标权 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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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赢商新闻
核心提示:昨日上午,GUCCI状告东莞市新都会怡景旅店(以下简称“新都会旅店”)在其五星级酒店内销售假冒GUCCI商标商品的侵权案件在市中院进行了二审,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不过当事双方没有透露赔偿的具体细节。法院综合“GUCCI”公司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经营规模、后果等,判决三被告赔偿“GUCCI”公司18万元,且不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昨日上午,GUCCI状告东莞市新都会怡景旅店(以下简称“新都会旅店”)在其五星级酒店内销售假冒GUCCI商标商品的侵权案件在市中院进行了二审,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不过当事双方没有透露赔偿的具体细节。
GUCCI公司通过案件声明,GUCCI在莞没有设立专卖店,也未授权经销商在莞销售旗下产品。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目前GUCCI起诉涉及东莞酒店的,在市中院已有6宗。此外,另一国际知名奢侈箱包品牌,也正对东莞多家酒店收集维权证据。
对此,市中院知识产权庭通过本报向东莞酒店提醒,酒店应认真清理其出租的商铺,审查是否售假及是否有商铺营业执照,并学会规避涉及此类侵权案件。
酒店售卖名牌遭巨额索赔
国际知名品牌“GUCCI”(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意大利)商标于1982年4月15日在中国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旅行袋、旅行箱、手提箱、钱包”等在内的第18类商品。
2011年4月28日,“GUCCI”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新都会怡景旅店、东莞新金域怡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域公司”)、赵建昂侵害“GUCCI”商标权。
“GUCCI”公司称,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新都会旅店在其酒店内向酒店的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手提包、挎包、领带、皮带、眼镜、钱包、名片夹、手机链、钥匙扣、T恤衫商品,构成侵权。就此,“GUCCI”公司按照涉假商品类别,分3宗案件起诉,索赔金额达150万元。
一审酒店败诉被判赔偿18万
被人说是侵权,新都会旅店和新金域公司大呼冤枉,他们并没有直接销售涉案商品。涉案的商品,是在其五星级酒店大堂内的集荣服饰店售卖的,他们只是出租方,承租方是赵建昂,侵权人应该是实际经营者赵建昂。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集荣服饰店销售案涉商品时,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作为出租的酒店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同时“GUCCI”公司出示证据显示购买涉假产品发票印有“新都会怡景酒店”字样,足以在客观上使一般消费者认为该商铺就是新都会旅店自营的店铺。因此,因此新金域公司应与新都会旅店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GUCCI”公司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经营规模、后果等,判决三被告赔偿“GUCCI”公司18万元,且不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二审双方庭前调解达成协议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使上诉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上诉人也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对于18万元的赔偿显得过高。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安排开庭。开庭之前,双方进行了庭前的调解,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拉锯,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对于调解赔偿金额,“GUCCI”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因与“GUCCI”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具体金额不方便透露。
而新都会旅店等3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酒店当时出租铺面给赵建昂时签了合同,约定赵建昂经营行为一旦违法侵权,就由其承担责任,如此高的赔偿对其打击太重。
警示: 酒店要学会规避责任
从本案的调解结果及一审的裁判认定的事实来说,酒店并不知道如何去规避涉及侵权的问题,因此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通过本报向东莞酒店提醒:
首先,建议东莞所有的高级酒店一定要认真清理旗下出租的商铺,要求承租人要办理营业执照。就本案来说,酒店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之一,就是其从事了开具发票和代收款的行为。酒店方面为非本酒店的商户开具发票或者代理收费要谨慎。
第二,就是法院希望包括已成为被告的酒店,包括已经作出赔偿的酒店,马上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非“一次了断”,如果再次侵权,权利人是可以再次起诉的,而且法院会加重赔偿金额。(来自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