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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姿”眼镜商标侵权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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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你的眼镜是正品,请说明合法来源。”“你说你的眼镜是正品,请拿出统一规范的判定标准。”10月18日,备受乌鲁木齐市眼镜行业高度关注的“宝姿”眼镜商标侵权打假案二审,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乌鲁木齐市两家眼镜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0年底,鹭万达先后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状告乌鲁木齐市四家眼镜店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宝姿注册商标系列镜架及眼镜,拉开了打假序幕。

  2011年6月,有三家眼镜店陆续拿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涉案眼镜的合法来源,故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销售假冒“PORTS”眼镜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综合考虑了眼镜店的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后,法院判决三家眼镜店分别赔偿原告1.6万元到1.8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鹭万达维权首战告捷。最早拿到一审判决的两家眼镜店却觉得非常委屈,当即不服提起上诉。

  鹭万达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两家眼镜店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是否合适?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当庭,鹭万达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是在中国大陆惟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销售“PORTS”眼镜的单位,因此具有主体资格。同时该代理律师指出宝姿眼镜的最大防伪标识在镜架腿上,上面有8位数字的防伪码。另外。从镜架的硬度、鼻托的大小等也可以判断真假。

  同时,鹭万达代理律师还出示鉴定书,认为两家眼镜店销售的宝姿眼镜和正品眼镜在各个方面有差异。“鉴于宝姿驰名商标的市场号召力,维权成本太高,每家眼镜店一万多的赔偿数额是低了而不是高了。”

  被告代理律师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则表示,鹭万达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该公司的授权企业注册地涉外,外资公司公章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才具备公章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鹭万达实际使用的商标并非注册的商标,它只用了注册商标的上半部分,缺少了下面的英文字母,极不规范。而且鹭万达并没有明确他们是唯一生产宝姿眼镜的企业,也没有明确宝姿眼镜防伪的统一标准。没有这样的标准,就没有识别和判定产品为假冒的依据。”张元欣律师说。

  目前,被起诉的眼镜店已陆续接到一审判决,有些放弃上诉,有些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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