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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商标抢注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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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对策——制度层面

  马慧娟、胡晓峰从商标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危害、对消费者的危害、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角度提出反抢注的对策。认为:在时间上应采取先行注册原则,在地域上应采取宽泛辐射原则,在数量上采取宽松有余的原则。[17]张淑芹、吴友石认为应该严格商标注册的审查;对恶意抢先注册的商标,规定其为不正当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缩短注册后不使用商标的期限,同时许可被抢先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未注册商标登记制度。[18]张小平认为(1)要树立商标的超前意识和外向意识;(2)企业内建立注册商标管理制度,抓好商标注册工作;抓好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建立商标档案,时刻关注商标动态;建立商标印刷和使用的管理制度。[19]张旭红提出了名牌商标的抢注的预防对策:增强名牌商标注册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有效的名牌商标战略;加强对企业名牌商标的管理—— 首先,名牌商标应及时进行注册。其次,积极采用名牌商标占位术。第三,在广告宣传中应突出商标地位。[20]林卿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堵塞漏洞;改进商标审查方法;企业自身因素是关键。[21]郑志柱认为:商标“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抢先申请注册行为本身不违反商标法;被抢注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抢注人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使用在先”与“申请在先”孰优孰劣,比较世界他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我国仍应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在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下,并不违法;分析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申请在先”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是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选择。未注册的商标被抢注,原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如果该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原使用人可以向抢注人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根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2]雷裕春赞同商标抢注后,有关机关应支持先用人依法行使撤消权和索赔权;抢注人诉先用人侵权时,人民法院应建立延期审理制度。[23]

  B.特殊对策——立法层面

  尹晓敏对防抢注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1)企业的决策层要重视商标工作;(2)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3)在商标专用权的授予上,可尝试“先申请原则”与“先使用原则”相结合;(4)明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5)在《商标法》中应增加“禁止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条款;(6)应确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24]李颖怡从立法的角度突出了防抢注的立法建议:(1)商标法应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之核定使用商品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商品经营范围相关连,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其经营或至少在合理期限内将经营该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证据;(2)在商标专用权归属问题上,商标法宜采用混合原则。所谓混合原则,实际上是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之结合,申请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先使用证明而被撤销;(3)应确立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制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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