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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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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公司系“康曼诗”文字及图商标使用人,康麦斯公司系“康麦斯”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04年10月8日,鸿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使用的商标不侵犯康麦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销售的“康曼诗”牌产品包装装潢不构成对“康麦斯”牌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案件。该类案件特点在于,正在实施某种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人,如果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为结束或者避免侵权争议,减少损失,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可以对因受权利人警告而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论文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丁运长认为被告常照荣晋升正高职称所填写的7篇文章侵犯了丁运长的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的7篇文章中,有3篇系丁运长指导其研究生所写的硕士论文。丁运长在指导学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期间,虽然给予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一方面是其作为指导老师应尽的职责,丁运长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学生共同撰写论文,因此其对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

  本案系我国首例涉及导师与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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