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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农1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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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体文是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的研究人员,退休后坚持优质小麦的研究育种工作,1997年选育出了“郑农16”优质小麦新品种。2002年,农科所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品种权保护,并被授予品种权。雷体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郑农16”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农16”是在雷体文退休三年以后完成的育种,农科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雷体文培育“郑农16”的行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物质条件进行的育种,判决该植物新品种权属于雷体文所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农科所支付了50万元款项后继续享有“郑农16”品种权。
本案是我省受理的首例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此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