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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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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专业版权代理公司,其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大量文章的著作权,并对未经许可在网上转载该文章的单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涉案被告在作者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情况下仍转载涉案文章,且未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经审理判决,依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由被告按每千字50元计付报酬,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用,并从其网站移除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