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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士种业公司与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植物新品种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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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原告、被告签订关于优质强筋小麦新品种联合开发的协议,联合进行“郑农16”等小麦新品种的开发、生产,原告提供资金,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负责收购种子及种子质量。因部分种子质量不符合约定作转商处理,造成原告销售利润、作废包装袋及防伪标签、转运费等损失;农科所则以原告“未按协议规定履行支付基本利润的义务,构成违约”为由,终止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支付基本利润的条件不成立,不构成违约,判决农科所支付原告种子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该案为我省首例植物新品种开发合同纠纷,对规范我省种子品种培育、市场开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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