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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良与安彩实业开发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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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士良与被告安彩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将其带翅节能炊具的制造技术转让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以张士良未依约履行为由拒付技术转让费,同时组建新的企业进行该类产品的生产。法院审理针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内容包含大量的技术指导内容等无法物质量化的智力劳动的特点,紧密结合双方合同,依据公平诚信原则,深入分析并合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被告方要求原告提供“良品率”文件及承诺“良品率”超出了原告作为技术提供者所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过分加重了原告方的责任。结合对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查明,认定本案中实际实施受让技术的是被告方受让技术后新成立的企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技术转让费。